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二章 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 第二节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十二章 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 第二节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挖掘的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致谢。 第二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