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二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 第一节 军事训练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军事训练管理工作,把实战化贯穿渗透于军事训练管理全过程各领域,坚持战训一致、训管结合,坚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端正训风、演风、考风,从实战需要出发从… 第二百二十七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军事训练基本制度,以训促管,以管促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各级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大胆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军人应当严格执行通用体能训练标准,落实军人体重强制达标要求。 第二节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部(分)队在野外驻训、行军、宿营等野营活动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和环境,协商解决部队宿营等问…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第二百三十二条 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挖掘的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