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二章 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 第二节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三十条 第十二章 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 第二节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部(分)队在野外驻训、行军、宿营等野营活动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和环境,协商解决部队宿营等问题。野营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节 目录 第二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