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油料、炸药、弹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临时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在指定地点倒垃圾;
做好官兵医疗保障,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对意外情况的措施;
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山体滑坡、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