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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节

第十二章 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

第二节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部(分)队在野外驻训、行军、宿营等野营活动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和环境,协商解决部队宿营等问…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第二百三十二条 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挖掘的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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