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在食堂设置的经济民主栏或者电子屏幕上公布当日消耗,必要时可以向全体人员解释说明;

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并留样;

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