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旅(团)级单位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其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