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案件立案后,海警机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能够证实当事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四十四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第四十五条 海警机构进行询问、辨认、勘验(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表明身份。 第四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海警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第四十七条 海警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和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警机构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 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 第五十条 海警机构收集视听资料,能够扣押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应当扣押,并注明制作的时间和方法、制作人、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可以作为证据使… 第五十一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签名。物品持有人为单位的… 第五十二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 海警机构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对扣押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封存,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 第五十四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六条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行政案件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海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给海警机构举证造成困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成立,但是… 第五十七条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节 询问 第五十八条 询问除被侵害人以外的当事人,可以到其住处、单位进行,也可以通知其到海警机构或者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办理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毒品等案件,还可以将违… 第五十九条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以及涉及恐怖主义、毒品的违法嫌疑人,海警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载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 第六十条 在海警机构询问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以及涉及恐怖主义、毒品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 第六十一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执法人员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 第六十二条 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六十三条 询问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询问当事人时,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第六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 第六十六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 第三节 勘验(查)、检查 第六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第七十条 办理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毒品等案件,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和海警机构开具…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以及涉及恐怖主义、毒品的违法嫌疑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 第七十二条 办理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毒品、走私等案件,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第七十四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四节 鉴定 第七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海警机构应当聘请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人员进行。 第七十六条 海警机构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第七十七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第七十八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警机构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第七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海警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第八十一条 涉案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海警机构应当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票据能够直接认定涉案物品价格的,海警机构可以不进行价格认定。 第八十二条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三条 海警机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五条或者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八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进行补充鉴定: 第八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第八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对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八十八条 进行重新鉴定,海警机构应当另行聘请或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人。 第八十九条 鉴定费用由海警机构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第五节 辨认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海警机构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九十一条 辨认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持。 第九十二条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第九十三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九十四条 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海警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九十五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节 查询 第九十六条 根据案情调查需要,海警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查询案件嫌疑单位或者嫌疑人员的有关财产: 第九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查询,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协助查询通知书。 第七节 抽样取证 第九十八条 海警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九十九条 抽样取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警机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提取的样品,应当予以封存,并由执法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 第一百条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 第八节 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海警机构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取即时通信方式报请海警机构负责人… 第一百零五条 实施扣押或者扣留,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办理下列海上行政案件时,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 第一百零七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等措施进行证据保全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被冻结之日起两个月内,海警机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 第一百一十三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应当经海警机构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以及涉及恐怖主义、毒品的违法嫌疑人,执…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海警机构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可以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外国人采取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依照本规定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海警机构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其离港的,应当制作责令停泊决定书或者禁止离港决定书。责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离港的期限不… 第一百二十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涉及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毒品、走私等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 第九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海警机构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海警机构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执法人员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中国海警执法证》,与协作地海警机构联系,在协作地海警机构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海警机构应当协助将违… 第一百二十三条 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中国海警执法证》,与协作地海警机构联系,协作地海警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 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的,应当由协作地海警机构事先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办案地海警机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海警机构。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办案地海警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海警机构代为询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协作地海警机构依照办案地海警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海警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