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