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鉴定 第八十五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五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四节 鉴定 第八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进行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