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进行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