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办案地海警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海警机构代为询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等工作。

委托代为询问、辨认的,办案地海警机构应当列出明确具体的询问、辨认提纲,提供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和陪衬照片。

委托代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的,办案地海警机构应当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海警机构,由协作地海警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