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九节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九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海警机构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海警机构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执法人员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中国海警执法证》,与协作地海警机构联系,在协作地海警机构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海警机构应当协助将违… 第一百二十三条 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中国海警执法证》,与协作地海警机构联系,协作地海警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 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的,应当由协作地海警机构事先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办案地海警机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海警机构。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办案地海警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海警机构代为询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协作地海警机构依照办案地海警机构的要求,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海警机构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