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涉及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毒品、走私等案件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立即依法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