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海警机构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其离港的,应当制作责令停泊决定书或者禁止离港决定书。责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离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