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实施前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
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出具决定书。
海警机构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
实施前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
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出具决定书。
海警机构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