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执法人员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中国海警执法证》,与协作地海警机构联系,在协作地海警机构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海警机构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海警机构、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其他地点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