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九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九节 办案协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中国海警执法证》,与协作地海警机构联系,协作地海警机构应当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海警机构,协作地海警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办案地海警机构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