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海警机构收集视听资料,能够扣押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应当扣押,并注明制作的时间和方法、制作人、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无法扣押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或者扣押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