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 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