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案件立案后,海警机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能够证实当事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四十四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第四十五条 海警机构进行询问、辨认、勘验(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表明身份。 第四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海警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第四十七条 海警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和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警机构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 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 第五十条 海警机构收集视听资料,能够扣押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应当扣押,并注明制作的时间和方法、制作人、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可以作为证据使… 第五十一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签名。物品持有人为单位的… 第五十二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 海警机构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对扣押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封存,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 第五十四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六条 海警机构办理海上行政案件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海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给海警机构举证造成困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成立,但是… 第五十七条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