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签名。物品持有人为单位的,由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