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海警机构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对扣押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封存,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电子数据持有人为单位的,由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电子数据持有人为单位的,由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