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海警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和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应当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单位、个人拒绝的,海警机构应当注明。必要时,海警机构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海警机构可以在电话告知执法人员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执法人员的《中国海警执法证》复印件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