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实施扣押或者扣留,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对与治安、出境入境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运输工具,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留;

对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及其以内海域的外国船舶,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留。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