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应当经海警机构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以及涉及恐怖主义、毒品的违法嫌疑人,执法人员经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海警机构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海警机构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