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海警机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五条或者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海警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