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本条关于检查笔录和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适用于第五章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