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勘验(查)、检查 第六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第七十条 办理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毒品等案件,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和海警机构开具…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以及涉及恐怖主义、毒品的违法嫌疑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 第七十二条 办理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毒品、走私等案件,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第七十四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