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等措施进行证据保全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明确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还应当载明封存状态,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