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