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作出冻结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海警机构的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