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海警机构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强制性措施:
对物品、设施、场所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等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传唤和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对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可以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泊、禁止其离港或者将嫌疑船舶押解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