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辨认 第九十三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辨认 第九十三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对场所、海上坐标位置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