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五节 辨认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海警机构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九十一条 辨认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持。 第九十二条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第九十三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九十四条 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海警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九十五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