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询问 第五十八条 询问除被侵害人以外的当事人,可以到其住处、单位进行,也可以通知其到海警机构或者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办理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毒品等案件,还可以将违… 第五十九条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以及涉及恐怖主义、毒品的违法嫌疑人,海警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载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 第六十条 在海警机构询问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以及涉及恐怖主义、毒品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 第六十一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执法人员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 第六十二条 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六十三条 询问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询问当事人时,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第六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 第六十六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