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询问除被侵害人以外的当事人,可以到其住处、单位进行,也可以通知其到海警机构或者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办理治安、出境入境、恐怖主义、毒品等案件,还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海警机构或者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还可以书面、电话、当场通知其到海警机构提供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