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询问 第六十七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询问 第六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根据需要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