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涉案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海警机构应当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票据能够直接认定涉案物品价格的,海警机构可以不进行价格认定。
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根据上述方法难以确定价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价格认定机构、其他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涉及用海面积界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的,海警机构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