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抽样取证 第一百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抽样取证 第一百条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抽取的样品,依照本章第八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