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第五条 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第六条 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设立国际机场,应当经民航总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民用机场安全管理系统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准许机场开放使用的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 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格式见本规定附录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样式),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颁发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许可证编号由民航总局统一编排。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机场使用范围予以开放使用。 第十五条 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已开放使用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关闭机场。机场运营时间应当在航行资料中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天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机场因故不能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关闭机场,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 第十八条 机场设施设备未能得到有效维护,机场人员未能进行必要的培训,机场运行环境遭到破坏,航空器安全运行存在隐患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机场开放使用。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运输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申请,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 第三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 第二十二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机场的设施设备、人员不完全具备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时,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批准该申请,并把民用机场使用许… 第二十五条 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将该机场的资料提供给航行情报服务部门予以公布。 第四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及换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可仅报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资料的变化部分。 第二十八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45天,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申请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报送文件资料。 第五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 手册应当载明本规定附录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所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提供1本完整的和现行的手册。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至少保存1本完整的和现行的手册,供监察员检查机场时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手册实行动态管理,各驻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机场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手册的整体修改或者单章的全面修改,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手册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订,监察员签字即可生效。 第三章 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用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 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十条 运输机场的更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一条 运输机场的命名或更名,应由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机场所在地市、州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更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军队机关的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 运输机场命名或更名应向民航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第四十四条 民航总局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接到民航总局批准命名或者更名的决定后,方可正式启用经批准的机场名称,并对外公布信息、制作标志标牌等。 第四十六条 通用机场的名称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县、乡名称后缀机场所在地具体地点名称组成。 第四十七条 通用机场的名称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通用机场的命名或更名,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提出申请,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四十九条 申请通用机场的命名或更名的,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第五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用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并报送民航总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通用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所有者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命名或更名的批复后,方可正式启用经批准的机场名称,对外公布信息,并在机场显著位置规范标示机场名称。 第四章 设立国际机场 第五十二条 现有运输机场申请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征得机场所在地省(区、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设立国际机场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第五十四条 民航总局收到申请文件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运输机场设立为国际机场后,由机场所在地省(区、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出入境检查检验机构,建设机场各相关专业检查检验设施。 第五十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申请设立国际机场,在机场立项报告中一并申请。 第五十七条 国际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有与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验收合格。 第五十八条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民航总局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或变更机场名称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而开放使用机场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提供虚假材料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注销该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扩大机场使用范围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擅自关闭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关闭民用机场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机场的运行实行持续管理,致使机场的部分设施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影响机场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将机场资料提供给航行情报部门予以公布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未及时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未按照手册运行机场或者未对手册实行动态管理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机场擅自接受外籍航空器使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第六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机场,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民用机场名称管理、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以及对民用机场的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1998年10月15日发布施行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一、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样式(略) 二、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略) 三、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略) 相关版本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