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七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民用机场名称管理、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以及对民用机场的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