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四十九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申请通用机场的命名或更名的,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关于机场命名或更名的申请文件; 机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