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五十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三章 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五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用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并报送民航总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