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五十一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五十一条 通用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所有者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命名或更名的批复后,方可正式启用经批准的机场名称,对外公布信息,并在机场显著位置规范标示机场名称。 第五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