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设立国际机场 第五十二条 现有运输机场申请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征得机场所在地省(区、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设立国际机场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第五十四条 民航总局收到申请文件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批准运输机场设立为国际机场后,由机场所在地省(区、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出入境检查检验机构,建设机场各相关专业检查检验设施。 第五十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申请设立国际机场,在机场立项报告中一并申请。 第五十七条 国际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有与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验收合格。 第五十八条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民航总局公布。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