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四章 设立国际机场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设立国际机场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向民航总局申请设立国际机场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设立国际机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机场所在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机场安全运行和经营状况;机场设置出入境检查检验机构及其设施的可行性。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