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四章 设立国际机场 第五十七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设立国际机场 第五十七条 国际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有与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验收合格。 经批准设立并经验收合格的国际机场方可对外籍航空器开放使用,开通国际航线、航班运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