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四十八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民用机场的名称管理 第四十八条 通用机场的命名或更名,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所有者提出申请,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