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运输机场命名或更名应向民航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更名的申请文件;
机场所在地市、州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应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应附国务院批准其设立国际机场的文件。
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更名的申请文件;
机场所在地市、州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应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应附国务院批准其设立国际机场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