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运输机场的更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机场所在地城市(或地、州)名称或具体地点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务院或各级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该机场应当更名;

当地群众因风俗或读音而强烈要求修改机场名称中后缀具体地点名称的,该机场可以更名;

符合上述(一)、(二)更名条件的,更名应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由民航总局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际机场的,需在机场名称内增加“国际”二字。